为充分发挥以案促管、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达到“查处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营造知法、懂法、守法、健康、规范的医疗卫生环境,现将2024年全市第一批医疗卫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3年2月3日,海宁市卫生健康局收到海宁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认为需要对张某非法行医予以行政处罚,经调查张某曾在海盐某步行街开设美妆馆,于2021年2月10日、2021年4月18日以出诊的形式在海宁父母家中为顾客注射肉毒素;于2021年9月5日至2022年4月25日在海盐县某美妆馆内为顾客注射肉毒素,既往张某曾有非法行医被处罚记录,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药品、医疗器械;3.罚款181250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3年10月31日,海宁市卫生健康局接到部门通报,称市区某文身馆开展洗文身的医疗美容项目。经调查章某在其经营的文身馆擅自开展激光去文身、电灼祛痣的医疗美容活动,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海宁市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医疗器械;3.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海宁市某卫生服务站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

2023年5月11日,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对海宁市某卫生服务站进行监督检查,查实当事人诊治4名患者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宁市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处罚条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4.海宁某内科诊所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案

2023年10月14日,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对海宁某内科诊所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诊所根据患者病情予以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头孢唑肟”,经调查该诊所未经核准擅自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且曾于2022年因同案由被行政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处罚条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5.海宁某中医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2023年11月9日,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对海宁某中医诊所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诊所二楼的消毒室无菌物品柜中部分灭菌器械未注明物品名称、灭菌日期、灭菌批次等标识。根据《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中“二、基础措施(五)无菌物品、清洁物品、污染物品应当分区放置。无菌物品必须保持包装完整,注明物品名称、灭菌日期、失效日期,以及检查打包者姓名或编号、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号等标识,按灭菌日期顺序置于无菌物品存放柜内,并保持存放柜清洁干燥”的规定,经调查该诊所存在灭菌器械未执行《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6.海宁某疗护中心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蒋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蒋某非医师行医案另案处理)

2023年6月25日,海宁市卫生健康局接到举报称海宁某疗护中心内“理疗师”(非执业医师)开展针灸、开具处方的医师执业活动。经调查,海宁某疗护中心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蒋某开展针灸、推拿、拔罐、敷药膏等方式治疗颈椎病、腰腿疼痛、关节疼痛等症状的病人。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蒋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蒋某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单位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单位处罚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个人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个人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
严厉打击医疗卫生违法行为
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
任何个人或医疗单位
都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来源:海宁市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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