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海宁市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起来看看吧

海宁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样编号为SJC23330000300832032的白馒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马桥街道英珊馒头加工场内所加工制作的白馒头(加工日期2023-7-24),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SBJ23330000005132798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斜桥范趣萍副食品摊销售的标称慈溪豪硕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3-06-15),经抽样检验,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抽检不合格食用植物油2瓶;

2.没收违法所得66.67元。

三、抽样编号为GZJ23530000650231738的缤纷五香味兰花豆、GZJ23530000650231739的酱汁牛肉味兰花豆、GZJ23530000650231740的风情香辣味兰花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曲靖市华星乐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恒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缤纷五香味兰花豆(生产日期:2023-06-08),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曲靖市华星乐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恒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汁牛肉味兰花豆(生产日期:2023-06-08),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曲靖市华星乐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恒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情香辣味兰花豆(生产日期:2023-06-08),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70000元。

四、抽样编号为DBJ23320200342739097ZX的香辣豌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滨湖区晶果水果超市销售的标称海宁市金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豌豆(生产日期:2023-07-03),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五、抽样编号为XBJ23330481306931830的绿豆冰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二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冰沙(生产日期:2023-08-02),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海宁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抽样编号为XBJ23330481306931791的四季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盐官镇锦徽生鲜商店销售的四季豆(购进日期:2023-7-19),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继续按要求做好索证索票工作;2.严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

来源:海宁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于 浙江
收藏 使用道具
2 条回帖
发布于 浙江
使用道具
发布于 浙江
使用道具
需要登陆后才可进行回复 登录

发帖奖励规则

返回顶部